说起任天堂,大家除了会想起各种各样的经典游戏外,往往还会想到另一个事物——传说中的“最强法务部”。围绕着任天堂法务部有着数不清的经典案例与传奇故事,远如《俄罗斯方块》版权之争,近如《白猫计划》侵权索赔案,任天堂法务团队都为自家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并给外界留下了雷厉风行乃至战无不胜的印象。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故事,其实是一件发生在上世纪 80 年代的任天堂法务“破局记”。它的时间虽然久远,但其经典意义却值得深入发掘:任天堂不仅借助此案在市场上立稳脚跟,还上演了一出“四两拨千斤”的好戏。本案即是任天堂法务团队战胜国际巨头环球影业,最终一战成名的“森喜刚”(Donkey Kong)案。
开幕
让我们把时间倒回 1981 年。当年 7 月 9 日,日本任天堂推出了一款全新的游戏街机,它的名字叫做《森喜刚》(Donkey Kong)。这款新游戏由年轻的游戏设计师宫本茂担任主创,他将游戏世界设计为一个需要向上攀爬的阶梯。玩家扮演的主角“跳跳人”(Jumpman)要不断跨越障碍,从大猩猩“森喜刚”的手中救回自己的女友。
《森喜刚》游戏画面
在《森喜刚》街机主板运往美国后,北美任天堂社长荒川实等人也在抓紧时间调试。他们将“跳跳人”定名为“马力欧”,并向当地的经销者们推介这款新街机。1981 年 7 月 31 日,《森喜刚》街机在美国正式上市。
荒川实
最初北美任天堂的社员们对《森喜刚》的市场表现颇有顾虑,但事实很快证明这些担心是多余的——《森喜刚》在美国的人气不断高涨,前期的两千台街机在短短数周内售罄。北美任天堂加大生产力度,之后又陆续售出六万多台《森喜刚》街机,次年时销售额已突破一亿美元。
不过在任天堂收入剧增之时,还有一个人正密切注视着这家游戏厂商的一举一动,他就是美国音乐公司(MCA)兼环球电影制片厂的总裁西德尼·杰·希恩伯格。
西德尼·杰·希恩伯格
希恩伯格可谓美国社会精英中的精英,由他掌控的 MCA 集团堪称一个庞大的娱乐商业帝国。该集团旗下拥有自己的唱片公司、电视制作公司、出版社、主题公园以及数额巨大的不动产,希恩伯格本人则是这家娱乐帝国的王者。与此同时,他还是一位律师。希恩伯格擅长在他人的商业活动中发现可乘之机,并以侵权索赔之名把对手的钱财盘削干净。
环球影城的大名相信各位也有所耳闻
了解《森喜刚》的游戏内容后,希恩伯格想到了与自家环球影业(以下简称环球)相关的一位角色——“金刚”(King Kong)。围绕着它的作品包含一部小说和多部电影。上世纪 70 年代时,环球影业已持有电影《金刚大战哥斯拉》北美版的版权,此外环球还与相关人达成权利转让协议,借此获得了「金刚」的名称、角色和故事情节的“知识产权”。
希恩伯格注意到,「森喜刚」与「金刚」的原型都是大猩猩,而《金刚》的故事中出现过金刚挟持女子爬上美国帝国大厦的情节,这与《森喜刚》的剧情故事也有几分相似之处。希恩伯格立马察觉到,自己可以对制作《森喜刚》的任天堂敲上一笔。
希恩伯格指示自己的下属开展市场调研。下属回报称,《森喜刚》的故事情节是基于《金刚》的故事创作的,因此这款街机游戏侵犯了环球对《金刚》的相关权利。
1933年《金刚》剧照,这部电影实际由雷电华(RKO)公司制作
了解情况后,希恩伯格立刻开始布局。他打算借“《森喜刚》侵犯《金刚》版权”这件事,逼迫任天堂乖乖就范。实际上,希恩伯格的打击目标可不仅仅是任天堂的收入,他想通过这次干涉换回巨额的授权许可费乃至任天堂的股权,从而入场新兴的游戏产业。请注意,此时还没到 1983 年美国游戏行业“大萧条”之际,对于不少行外人来说,游戏业就是块生财的宝地。
视线再转回任天堂,《森喜刚》街机既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也得到了其它厂商的垂涎。雅达利、美泰(Mattel)、科莱克(Coleco)三家企业都想取得《森喜刚》的独家品牌授权。其中,科莱克的代表飞往日本拜访任天堂社长山内溥,最终如愿以偿地获得了任天堂的授权许可。
科莱克在1982年推出家用主机ColecoVision,移植版《森喜刚》与新主机同捆贩售
正式授权之前,北美任天堂社长荒川实需要先注册“森喜刚”商标并申请游戏版权,因此他需要一位律师的协助。在同事介绍下,荒川实结识了西雅图市的私人执业律师——霍华德·查尔斯·林肯。
霍华德·查尔斯·林肯
在荒川实认识霍华德之前,霍华德就在帮助其他任天堂员工处理法律事务。之后,霍华德又圆满完成了荒川实交代的任务。1981 年圣诞节前后,任天堂与科莱克成功签订授权转让协议。荒川实也对霍华德欣赏有加,虽然相识不久,但两人的关系已在合作中不断升温。但此时的霍华德和荒川实都没想到,一只名为“环球”的巨兽即将闯进他们的家门。
前奏
1982 年 4 月的一天深夜,霍华德接到了荒川实的一通电话,后者略显紧张地告诉霍华德,任天堂碰上大麻烦了。
荒川实所说的“大麻烦”,正是来自环球的一封电传件。环球在信上只写了三项简短的要求,但对任天堂却招招致命:
- 在 48 小时内停止销售《森喜刚》游戏产品;
- 销毁所有尚未出售的《森喜刚》游戏产品;
- 交出因《森喜刚》获得的全部收益。
上述要求的起因也很简单:环球影业主张任天堂的《森喜刚》侵犯了自家角色「金刚」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具体包括「金刚」的名称“King Kong”、角色形象与故事情节。
收到这份信件的企业不止任天堂一家。就在同一天,环球也向科莱克发出了警告信,因为科莱克的手中正握有移植版的《森喜刚》。
ColecoVision版《森喜刚》画面
面对环球这家全美国实力最雄厚的娱乐巨头,科莱克的 CEO Arnold Greenberg 果断选择“认怂”。1982 年 5 月 5 日,科莱克与环球影业达成秘密协议,后以 460 万美元的代价换取了环球的不起诉承诺。
Arnold Greenberg
既然科莱克和环球影业达成的是秘密协议,那么任天堂自然被蒙在鼓里。荒川实和霍华德没日没夜地进行商讨,两人最终决定先前往环球总部进行协商。
按照林肯的最初方案,如果环球影业的主张成立,那么任天堂就需要与环球和解,若和解费用在 500 万至 700 万美元之间,任天堂可以妥协。但对于霍华德而言,与环球达成和解得有一项必要的前提,他要在此行中确认这项前提。
会面与交锋
1982 年 5 月,在环球的总部大楼内,任天堂、科莱克、环球三家公司的法务代表共同出现在会议室中。环球影视的律师们不愿浪费时间,他们传达了老板希恩伯格准备起诉的决定,借此逼迫任天堂和科莱克迅速就范。
由于先前达成的秘密协议,科莱克的律师自然没有多话,但任天堂的霍华德却提出,环球若要同任天堂和解,就必须先证明自己拥有《金刚》系列作品的知识产权。
环球的律师们感觉霍华德的要求不可思议,环球拥有《金刚》版权是一件“众人皆知”的事情,压根不必证明。他们继续向霍华德施压,要么和解,要么赔偿。科莱克的律师也在一旁劝说霍华德,除了顺从环球外,他们找不到其它办法。
但霍华德却通过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种种破绽。他注意到环球法务部的攻势虽然凌厉,但始终对《金刚》的产权问题避而不谈;科莱克虽与任天堂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可其律师的表现又显得太过反常。于是在众人转场之时,霍华德拉了拉荒川实,并对他示意道:
情况不太对……(对方)说什么也别同意。
在霍华德和荒川实的斡旋之下,这次会议并没有取得环球预料的进展。而霍华德的直觉告诉他,这场会议透露出两条关键信息:其一,环球并未实际取得《金刚》系列的知识产权;其二,环球和科莱克在联手搞“猫腻”。会议结束后,霍华德立即着手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掌握初步情况后,霍华德律师决定放手一搏。
1982 年 6 月,在环球的催促之下,霍华德和荒川实再次前往环球总部进行协商。而这次迎接两人的,正是西德尼·希恩伯格本人。
在希恩伯格看来,此次协商基本等于任天堂的投诚会。面对环球雄厚的人力和财力,任天堂这个无名小卒也只有束手就擒的份。双方在一家餐厅中见面,希恩伯格在一阵闲聊后表示自己欢迎任天堂前来和解。
但出乎他意料的是,霍华德拒绝在和解协议上签字。霍华德给出的理由是:任天堂彻底研究了相关合同与法律文件,却始终没有找到侵权之处。任天堂无意同环球和解。
希恩伯格听闻此话后立刻火冒三丈,他愤怒地表示自己正是为了和解才来面谈的,霍华德的答复简直是在浪费他的宝贵时间。
但霍华德仍然镇定的说道,任天堂团队此次来访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希恩伯格当面传达拒绝和解的态度。霍华德的言辞彻底惹怒了希恩伯格,他向任天堂的两名代表咆哮道:
你们最好开始存钱支付律师费,我可是把打官司当作‘赚钱之道’的!
法庭上的较量
1982 年 6 月 29 日,环球信守承诺,正式起诉任天堂。由于该案的管辖法院为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因此任天堂也需要一位纽约当地的律师处理相关事务。为此,霍华德找到了执业律师约翰·卡比(John Kirby)。
约翰·卡比
卡比律师拥有高超的律政实务能力,并且坚决捍卫己方当事人的权利。虽然他的邋遢造型没给霍华德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但是霍华德很快就明白,自己找对人了。
为了取证,霍华德和卡比前往日本任天堂总部,同山内溥、宫本茂等人进行商议。
宫本茂向律师们解释了「森喜刚」的英文译名“Donkey Kong”的来历,并向他们保证此名与「金刚」“King Kong”之间并无实质关联。
宫本茂
社长山内溥则直言道,自己不喜欢被律师拜访。但他也想知道如何才能打赢这场官司,他仅用一句话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我们必须赢。
山内溥
回到美国后,霍华德、卡比与荒川实等人开始准备辩护材料,准备时间长达十个月。在此期间,霍华德等人逐渐发现了一件惊人的事实:环球对《金刚》的权利主张存在严重的瑕疵。在环球起诉之前,有关于“金刚”的商品早已在市场上广泛出现,并且环球压根没有对这些商品的生产商们主张过权利。
此外,创作于 1932 年的《金刚》剧情小说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这意味着环球不得对其中的角色和情节主张独占性权利。更加戏剧性的是,在 1976 年的判例“环球诉雷电华”案中主张该事实的人正是环球自己。
1932年《金刚》剧情小说封面
任天堂的证据链每多一环,霍华德的胜诉把握就更进一步。荒川实越来越器重这位敏锐而稳重的美国律师。开庭之前,霍华德已升任为北美任天堂的高级副总裁。
庭审之日终于到来,面对环球的侵权指控,任天堂法务团队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第一,环球影视公司并不拥有自己声称的《金刚》著作权与商标权。有关于《金刚》系列的权利归属问题本就是一笔“糊涂账”。尽管先前的法院判例已对《金刚》系列的相关权利进行交割,但环球自始至终没有取得既有《金刚》作品的知识产权;
第二,环球的《金刚》和任天堂的《森喜刚》之间并不存在抄袭与被抄袭的关系。为证明此点,约翰·卡比让任天堂员工当庭演示《森喜刚》,并向法官阐明游戏特色。此外,宫本茂的证词同样在庭审中得到了展示,它帮助法官了解“Donkey Kong”的具体由来,也让法官相信《森喜刚》与《金刚》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作品;
第三,任天堂指出环球总裁西德尼·希恩伯格存在恶意起诉的不当行为。霍华德和卡比多次提到,希恩伯格曾当众表示自己把诉讼当作“摇钱树”。他们成功地让法官注意到了这位环球总裁的不当言行,而环球一方接受质询时的轻佻态度更让法官确信了此事的真实性。
为了此番庭审,任天堂法务团队已准备了足够多的证据材料,所有材料组合起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再加上律师们的优异表现,任天堂很快说服了初审法官罗伯特·W·斯威特。这位法官采信了任天堂的绝大部分观点。
罗伯特·W·斯威特
斯威特法官表示,《金刚》系列的商标权无法以抽象方式存在,它只能依附于具体的产品或服务中。环球一方提供的产权证据仅仅只有先前判例的判决书与一纸毫无意义的转让合同,这些证据都无法证明《金刚》商标权属于环球。此外,金刚的名称“King Kong”因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成为商标标识。
斯威特法官进一步认为,即便环球拥有《金刚》系列的版权,《森喜刚》与《金刚》也是两部相互独立的作品。森喜刚的形象是“滑稽、孩子气且不具有性别特质”的,而金刚的形象则大相径庭,它是一只“追求美女的凶猛大猩猩”。综合来看,《森喜刚》充其量只是对《金刚》的一次戏仿,“Donkey Kong”和“King Kong”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法官还对环球的恶意诉讼表达了谴责。他认为环球明知自己无权提出控告,却仍大肆宣扬自己对《金刚》的所谓“知识产权”,并依靠要挟和敲诈向其它公司收受“授权许可费”。这种做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综合全案情况后,斯威特法官判决驳回环球的起诉。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初审判决下达后,环球影视自然不服,它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最终仍以败诉收场。
1985 年 5 月 20 日,任天堂法务团队对环球提出反诉,要求对方向自己支付“律师费、影印费、材料制作费与预期收入损失”。霍华德等人还指出,环球先前授权给 Tiger 公司制作的《金刚》LCD 游戏机抄袭了《森喜刚》的游戏机制。任天堂认为环球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尽管Tiger修改了部分游戏要素,但还是没有逃过任天堂的“法眼”
本案同样由斯威特法官进行审理。斯威特法官在 1985 年 7 月 29 日作出判决,再次认同了任天堂的部分请求。反诉的初审判决为环球赔付任天堂各项损失共计 180 万美元。环球和任天堂均对该份判决提出了上诉,而上诉法院在 1986 年 7 月 15 日决定维持原判。
尾声
任天堂与环球的此次诉讼战争,不仅帮助任天堂树立了不畏强权的外部形象,还让其它厂商看到了战胜环球的希望。在任天堂反抗期间,包括科莱克在内的多家企业也起诉环球构成民事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自知理亏的环球只能拿钱了事。
案件审结后,霍华德·林肯依然担任北美任天堂高级副总裁兼法务顾问。他继续帮助任天堂打击盗版,并处理各种法律事宜。1994 年时,霍华德被任命为任天堂北美地区董事长。
约翰·卡比收到了来自任天堂的一份大礼——一艘价值三万美元,名为“森喜刚”的帆船。任天堂成员还表示,卡比律师拥有“为世界各地帆船起名‘森喜刚’的独家授权”。
环球虽是本案的输家,但它不甘心就此退出游戏界。1987 年,环球旗下的 LJN 开始从事电子游戏开发工作,但这家公司并没有让环球获得多少收益。顺便一提,LJN 在国内的绰号是“渣作小彩虹”。
LJN的作品也是游戏评论节目《喷神James》的常客
设计出 ColecoVision 之后,科莱克很快退出了游戏界,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玩具更加赚钱。1985 年初,科莱克终止了电子游戏业务,把身家性命全部押在玩具上。由于经营理念不善,这家企业最终在 1989 年破产。
科莱克的玩具
最后来聊聊任天堂吧,请大家允许我再次把历史的指针倒回 1981 年。这一年,身处任天堂第二开发部的上村雅之接到了山内溥的一通电话。山内指示上村设计出一款以卡带为载体的电子游戏机。
一番钻研后,上村雅之的新发明终于在 1983 年 7 月亮相,它拥有一个亲切而响亮的名字——“Family Computer”,国内简称为红白机。1985 年 10 月,红白机又以“Nintendo Entertainment System”之名在美国开卖。至此,任天堂在游戏主机领域的奋斗史已经徐徐展开,直至今日未曾断绝。
题外话:关于约翰?卡比和《星之卡比》
非常感谢你能读到这里,以下是笔者在撰文过程中发现的一个小彩蛋。
不少文章和资料都认为,约翰·卡比是任天堂游戏《星之卡比》的名称来源,任天堂以此纪念他在“森喜刚”案中的贡献,其实这种看法并不完全正确。根据宫本茂的说法,约翰·卡比与星之卡比的联系可能比我们想象的更加单纯。
约翰·卡比和「星之卡比」
以下译文来自外媒 Game Informer 在 2011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宫本茂专题访谈文章。在此篇访谈中,宫本茂对卡比的名称来源给出了如下解释:
是的,其实我见过约翰·卡比,并且当他在为“森喜刚”案做准备时,我对他有一些了解。事实上,《星之卡比》中的卡比确实和卡比律师有联系,但我们并不是完全按照卡比律师的名字进行命名的。其实对于卡比,我们一开始就有一个候选名称的清单,“卡比”就是其中的一项。当我们不断筛选这份清单的选项时,我们发现卡比的名称是“Kirby”,约翰·卡比的名称也是“Kirby”。于是我们就开始想,将这两个名字联系起来会不会有种有趣的感觉。
另一个将其命名为卡比的原因是因为这个角色很可爱。卡比就是这种松软又毛茸茸的角色,它也很可爱。在日本,对于可爱的角色,人们会对其加以柔和的称谓。而我认为“卡比”这个名字听起来有点急促,但我觉得将这个可爱的角色和急促的名字组合在一起确实很好玩。
来源:游戏时光
原文:https://www.vgtime.com/topic/1095223.jhtml